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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络平台用证券融资做股票为名诈骗钱。钱打进后操作不久平台就进不去了,也联系不上业务人员?

ask****157 湖北-十堰 公司上市咨询 2020.05.06 09:36:47 423人阅读

有网络平台用证券融资做股票为名诈骗钱。钱打进后操作不久平台就进不去了,也联系不上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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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135502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87195条

可以报警处理啊

2020-05-06 10:1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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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该平台已经构成诈骗罪,可以立案,建议你报警或者到法院起诉。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2020-11-27 22:59:25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74370条

报警解决

2020-05-06 10:57:00 回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当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知道相关交易平台存在欺诈客户的行为,并对其提供协助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支付机构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直接风险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流通中介,若在明知其服务商户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那么在互联网金融诈骗中则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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