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了,有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限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判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记录隶属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二十二条之限定:“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聊天记录的证据本领是无问题的,能够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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