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
你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因此,山林权属纠纷,由所在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即行政裁决),然后,对处理决定不服,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上是我对土地界线纠纷的解答
向林业局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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