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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供应商,18年6月至19年6月向

188****1182 黑龙江-佳木斯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4.14 12:49:12 443人阅读

我是一名供应商,18年6月至19年6月向一家超市供货,累计货款共28000元,我多次追讨货款,超市老板于20年3月支付给我1000元,剩余27000元货款没有支付,他以各种理由要拖延付款,请问我去法院起诉可以要求赔偿利息吗?具体逾期付款利息起始时间从那一天开始计算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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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商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020-04-14 13:1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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