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替A担保,最后替A还款4万,我们想和A重新签张借条、递交法院,等法院执行还款,A本人虽然有一份事业编制的稳定工作,但是由于欠款太多,我们这份借条不知道何年何月能还上,所以想问问律师,重新签定借条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写才能在法律承认的前提下利益最大化?利息和违约金方面我都想了解一下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2020-03-27 11:1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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