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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商议,共同采集某村村民血液贩卖

198****272 山东-菏泽 消费权益咨询 2020.03.19 09:41:47 337人阅读

甲、乙二人商议,共同采集某村村民血液贩卖。于是两人购买了一系列设备,并联系好了某一黑市收购血液,便开始在某村口组织村民卖血,承诺向村民支付一定价款。但是并未得到村民响应,仅有李某和何某前来卖血,因为血液采集数量有限,获利不足百元,甲乙二人便未支付李某何某价款,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二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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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村民甲将村民乙的承包良田一次性流转后,将该良田挖成鱼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村民乙有权将流转的土地收回。承包土地,不得改变土地农业使用性质,更不能在耕地内挖塘养鱼。法律链接:《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020-10-01 04: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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