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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有哪些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 2019-12-26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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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通说认为,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从属性,学者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是否定说。这种学说又可以称为独立性说,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态度,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并不一定现实存在,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主债权的转让或消灭而转让或消灭。所以,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而具有独立性;

二是折衷说。这种学说又可以称为相对独立说。该说又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本来不具有附随性,于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除极度额仍存续外,其他特性包括独立性在内均完全消失。因此,确定最高额抵押权即具有附从性,与普通抵押权并无二致,系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在确定前具有独立性,在确定后则具有从属性。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最高额抵押有哪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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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根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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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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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高发星律师,担任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及思考。本人曾在某大型国企工作几年,对于公司管理及风险防控有较深认识。身为律师,当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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