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问题带来帮助。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问题带来帮助。
......物业费收取标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对于物业费的收费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订,并报当地的物价局来进行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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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小区外的门面房是否收取物业费,需要看是否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所谓物业服务收费,只能在产生了物业服务之后,才可以收取。物业服务主要有保洁、秩序维护、设备管理、代收水电费等,如果没有产生上述服务,只以“业主身份”作为依据来收取物管费,不符合法律公平交易的精神。
二、如果门面房是面向街道的,不是在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业主不是生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居民,业委会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代表这部分业主,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这些业主和物业没有建立物管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可不支付物业管理费。除非物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业主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三、如产生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
万鹿勇律师系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员、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成都市涉外商事与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投资评估专家,有着十余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金融、税务合规等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 万鹿勇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曾在武汉、成都等地从事企业法务工作,深谙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之道,并充分注意法律规则、商业惯例及其差异,密切跟踪司法实践的新问题与法学理论的新成果,不仅在为客户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中游刃有余,而且能够前瞻性地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执业以来,成功承办过百余起民商事、建筑房地产、公司金融等诉讼及非诉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并曾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减灾中心、青羊教育中心、成都乐家置业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耐特宏涂料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 恪守诚信、专业、审慎、尽责的核心价值理念,以专业、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建筑房地产、公司治理、金融、税收等法律服务专业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客户利益至上为宗旨,通晓商业交易规则,密切关注法律、政策、行业、市场变动,为客户量身定造法律解决方案,确保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万鹿勇律师部分典型案例: 四川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为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第一期50亿元中期票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全国首例保护濒危植物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 张某某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案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某规划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四川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成都某某科技公司与华润集团、绿地集团广告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成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险系列诉讼案件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黄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包工头招用的务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某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经律师努力,二审改判为十五年;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公诉机关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一案,一审判决死刑,经过律师专业勤勉的辩护,发现证据间的冲突及合理疑点,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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