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语音解答 > 劳动纠纷律师语音解答 > 劳动合同律师语音解答 >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更新时间: 2021-04-22 15:58:43
00:00 26″

律师语音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的方式为书面形式。


版权声明:对语音解答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点赞+1 分享
相关律师语音解答
  • 1′15″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什么

    王怡然律师 咨询我

    1、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了变化,为保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经完全履行的条款,没有必要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必要变更。

    6、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依据政府有关决定,致使生产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

    7、用人单位严重亏损,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8、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如身体、技能等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来

    劳动合同的约定的。

    9、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的时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展开
    收听量:305
  • 3′32″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刘双律师 咨询我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和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者难以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展开
    收听量:816
  • 32″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展开
    收听量:845

相关法律咨询

立即提问
解答律师
王怡然律师

王怡然律师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王怡然律师,法学硕士,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法务会计师,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民革党员,民革企业家联合会理事,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黑龙江省日报社、龙头新闻栏目组《以案说法》特邀法律专家,全国百强所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怡然律师曾任黑龙江省司法厅法律顾问,专注于从事民商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金融以及家族财富传承方向的法律服务。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上海非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王怡然律师执业至今,代理数百起案件,其中包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集团诉讼案件、中煤龙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集团诉讼案件、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件、恒大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集团诉讼纠纷案件、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化集团黑龙江省石油化工机械厂合同纠纷等标的额巨大的重大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亿元。

最新精选解答 最新视频解答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