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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能否认定收养关系

更新时间: 2021-03-04 16:50:40
律师语音内容:

未办理收养登记,能否认定收养关系?呢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但是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可以认定收养关系。那么收养条件有哪些呢?授权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送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

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以认定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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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7″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张春文律师

        根据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首先,作为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次,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由于收养关系主体的多样性,《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作了相应的特殊规定,包括: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以上内容即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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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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