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03-15 12:24:28
律师语音内容:
根据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首先,作为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次,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由于收养关系主体的多样性,《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作了相应的特殊规定,包括: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以上内容即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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