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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 2018-08-16 11:27:34
00:00 1′1″

律师语音内容:

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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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规定期限,但在实际操作中越早鉴定对被鉴定人越有利,工伤后时间越长劳动能力恢复越好,伤残鉴定等级会越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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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思律师

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申思,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于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律师,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公益律师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刑事专业、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称号,文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等法律业务。在尽职办好案件的同时,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对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能够及时掌握;善于充分运用集体智慧,分工协作,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高水准的法律服务,以高尚的职业操守、严谨的工作作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 秉承“维护您的权益是我的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我的使命”的执业理念,争取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保驾护航。秉承大然律师事务所“一专多能、多专联合、团队精神、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执业信条: 医师呵护您的健康,律师守护您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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