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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更新时间: 2021-03-04 14: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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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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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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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

新疆大学法律本科 执业于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离婚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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