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律师回复
拖欠几百能不能告,交通事故,交警已判责,对方不配合保险,还不接电话,还说车子卖了?
可以告,,,,,就是费时费力...
骑电动车带人被汽车撞死了是谁的责任?
你好,电动自行车和汽车双方的责任...
怎样行政复议
解析: 1.真正的身份犯(纯粹的身份犯)。 真实的身份犯,按照特定的身份地位来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行为。 总之,如果行为主体并未拥有特殊的身份地位,犯罪行为将无法成立。 因此,这其中的身份地位又称之为“定罪身份”。 典型的例子有: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为国家公职人员,若非如此,其违法行为注定不能构成贪污罪。 同样,强奸罪亦然。 2.不真实的身份犯(混合性质的身份犯)。 不真实的身份犯,即特殊的身份地位并不直接决定定罪,然而却能影响到量刑的情况。 再次强调,即使行为主体没有该特殊的身份地位,犯罪仍然能够得以确立,但是,一旦具有此种特殊身份地位的话,则势必会影响到这项罪行所应受的惩罚程度。 因此,此中的身份地位又可被称为“量刑身份”。 典型性的例子包括: 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能为普通民众,亦可能为国家及公权力机构的工作人员,而当后者施行了诬告陷害的行为时,则理应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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