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春律师事实分层第一层事实是:在2019年1月,被告人邹X、罗XX等人通过修改考试成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XX受邹X邀请,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拿到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肖X明知所取钱款是犯罪所得,为获利多次参与取款。经调查,肖X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8,735元。
案发后,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还自愿认罪认罚。之后,肖X家属委托张廷春律师为其辩护。
张廷春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仔细查看了肖X到案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中详细记录了受刘XX安排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这些供述稳定一致,且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律师认为,这一如实供述情节是为肖X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在庭审准备过程中,张廷春律师还充分考虑到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这一情节。尽管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对肖X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同时,律师还关注到肖X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这些都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庭审中,张廷春律师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希望法庭能充分考量这些有利情节。
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采纳了张廷春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充分体现了从轻处罚的效果。肖X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张廷春律师也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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