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士(化名)和被告陈先生(化名)、第三人谷女士(化名)因为房屋占有问题起了争执。涉案房屋在北京市XX区东XX某小区,是刘女士在2007年和开发商签合同买的,2008年拿到了产权证书。房子交付后,一直是刘女士的小姨谷女士住着。后来谷女士和陈先生恋爱,两人就一起住在这房子里,还在2011年7月登记结婚了。
到了2017年3月,法院判谷女士和陈先生离婚,判决在当年X月XX日生效。离婚后,谷女士回老家了,可陈先生却一直占着房子,还说自己没地方住,就是不搬。刘女士觉得,自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陈先生离婚后没权再占着房子,他不搬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女士委托李同红律师和高XX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从房子里搬出去,交回钥匙,还要求他支付从2017年X月XX日起到实际搬出那天的房屋使用费。
陈先生辩解说,第一,刘女士买房的时候年纪小,没稳定收入,没能力买房;第二,这房子应该是他和谷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也有份;第三,他给这房子还了好多年房贷;第四,他说谷女士和刘女士之间有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所以他觉得得先给房子确权分割,不同意搬出去,也不想付使用费。
第三人谷女士也来参加了诉讼,她和刘女士都不承认有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说陈先生往刘女士银行账户里存的钱是付房租。
李同红律师接受刘女士委托后,把案件事实仔细梳理了一遍。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有三个:一是陈先生对这房子有没有合法占有权;二是他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不成立;三是刘女士有没有权利让陈先生付房屋使用费。
李同红律师先帮刘女士梳理了房子的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银行贷款记录这些关键证据,确认刘女士是房子的合法所有权人。房子2007年签合同买的,2008年拿到产权证书,所有权登记得很清楚。
针对陈先生说的“刘女士没能力买房”“他还过房贷”这些说法,李同红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刘女士还贷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银行记录显示,还贷账户是刘女士名下的,到2018年3月,刘女士已经按约定还了124期贷款。虽然交易凭条显示谷女士和陈先生往这个账户存过钱,但刘女士和谷女士都说这些钱是付房租。
陈先生说谷女士和刘女士有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刘女士和谷女士都不承认。李同红律师指出,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得对产生这个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举证。陈先生拿不出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有效证据,就凭往刘女士银行账户存钱这事儿,在刘女士和谷女士都否认的情况下,根本证明不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存在。
关于刘女士要求陈先生付房屋使用费的诉求,李同红律师虽然帮她提出来了,但因为房屋使用费具体数额没明确计算依据,法院最后没支持。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同红律师“陈先生无权占有涉案房屋”的核心代理意见,做出了判决。判决陈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从房子里搬出去,把钥匙交给刘女士;驳回了刘女士要求陈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6030元,由陈先生负担。
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刘女士是房子的所有权人,物权受法律保护,陈先生没证据证明自己有权占有房子,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借名买房的主张,光凭陈先生、谷女士往刘女士账户存钱,在谷女士和刘女士都否认的情况下,证明不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存在。房屋使用费因为没计算依据,所以不支持。
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把房屋权属核实清楚,抓住举证责任规则应对被告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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