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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份合同纠纷裁决,助力企业追回八十万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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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6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飞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9人 执业10年
律所: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720161029702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5894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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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承办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且办理复杂重大案件有团队支撑,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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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业十二年——王飞快律师更擅长从证据中挖掘胜诉之道
九份合同纠纷裁决,助力企业追回八十万工程款

2018年,甲公司与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兰州某房地产项目签订了九份入户门及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含一份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然而,其中第7、8份合同未办理结算,被申请人以“价款未确定、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已结算的部分,被申请人又主张质保金“无息”返还,否认逾期利息,还辩称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出付款通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件未成就。甲公司核算后认为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1,262,060.29元(含质保金358,403.3元),双方陷入了复杂的纠纷之中。

在甲公司陷入困境之时,王飞快律师接手了此案。他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全面梳理九份合同的履约证据。他提交了全部合同、结算审核定案表、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等,并制作详细清单,列明每份合同的价款、结算价、已付款、欠款、质保金等信息,让仲裁庭能够清晰认定欠款事实。对于第7、8份未结算合同,王飞快律师指出,被申请人已确认消防工程验收并投入使用,且合同中已明确列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同时,他还反驳了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针对“质保金无息”抗辩,他指出质保金不计利息仅指期满前,逾期返还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针对“未发付款通知”抗辩,他指出支付价款是被申请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主动履行,不以催告为条件。此外,在仲裁过程中发现遗漏了第9份合同及部分已付款项时,王飞快律师及时补充证据并变更仲裁请求,将欠款金额从133万余元调整为126万余元,还主动放弃质保金到期前的利息,并统一以最晚质保金到期时间作为全部逾期利息起算点。

最终,仲裁庭认定九份合同有效,被申请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第7、8份合同虽未结算,但项目已投入使用,应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被申请人主张的“先票后款”“未发付款通知”等抗辩不成立,质保金逾期返还应承担利息。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801,22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74,563.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按LPR计算),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60%。王飞快律师成功为甲公司追回了8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王飞快律师依旧秉持着专业、务实、高效的理念,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方案,处理着各类复杂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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