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与甘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铺并支付了163650元首付款,该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交房。然而,公司未按期交房,还擅自变更商铺房号及位置,且因客观原因无法交付,导致马XX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多次协商无果后,马XX委托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梁小龙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3年执业经验。
梁小龙律师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这在案件证据梳理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控证据要点,通过对合同条款、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的细致分析,明确指出对方未按期交房、擅自变更商铺信息且无法履行交付义务的违约事实。
在仲裁过程中,甘X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天水XX公司辩称其无违约行为,请求驳回仲裁请求。梁小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针对对方的抗辩意见,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策略。他清晰阐述代理观点,有力反驳对方的不合理辩解,精准援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对方违约事实及马XX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
2022年6月,梁小龙律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这进一步提升了他在处理此类复杂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考虑到当事人长期维权无果的困境,积极沟通协调,高效推进仲裁程序。
最终,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构成根本违约,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甘X某房地产公司天水XX公司返还马XX购房款163650元及相应违约金,不足部分由甘X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同时裁定仲裁费用由对方承担。梁小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成功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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