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虽然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但我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我手里的证据似乎并不足以让保险公司轻易赔付,对方还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我找到了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起就在该律所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实务经验。她深耕民商事与刑事领域,办理过大量离婚纠纷、婚约彩礼、子女抚养、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工伤、侵权及刑事案件辩护等类型案件。看到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我仿佛看到了希望。
委托李伟玲律师后,她迅速展开了行动。在案件初期,李伟玲律师了解到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后,第一时间在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她带着我和相关材料,在鉴定机构详细说明了事故情况和车辆损坏状况。经过专业的鉴定,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这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时,李伟玲律师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据理力争。她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让法官和对方律师都对她的专业能力表示认可。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她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费用的合理性。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我的总损失为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这个结果对我来说意义重大,不仅让我挽回了经济损失,更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李伟玲律师用她的专业和努力,为我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我在这场纠纷中不再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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