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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无财产可执行,律师追加股东实现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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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9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具备多年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实务领域且组建成熟办案团队,拥有扎实法学高学历背景,精通外语,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积累海量实战专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具备涉外法律代理实操履历,能够统筹处理境内外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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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行阶段的案件,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往往面临执行困难。实务中,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可能存在虚假出资情况时,是否能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相关机构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清偿责任,存在争议。此外,证明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也存在举证难点,需要通过调查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等方式获取有效证据。
执行无财产可执行,律师追加股东实现回款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王彦栋律师着手处理此案。王彦栋律师在公司治理、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方面经验丰富。

王彦栋律师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此案件表明,在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律师通过穿透调查,寻找股东责任,以诉促执,可将“执行不能”转化为“全额回款”,为债权人实现胜诉判决落地变现,对同类执行案件具有参考价值。王彦栋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执行领域的经验,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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