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迎来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在案发后内心极度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及法律后果均不了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5201110359988,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的案件梳理工作。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
本案存在一些难点。一是要准确认定张某的从轻情节并让法院认可;二是要让法院相信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针对这些难点,杨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并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多项针对性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同时,杨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协助其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体现认罪悔罪的诚意,为后续缓刑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2026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提醒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伪劣产品;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行为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再者,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后,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司法实践中,像销售伪劣产品罪这类案件,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从轻情节和适用缓刑条件是关键。杨子兴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执业证号为13715201110359988的杨子兴律师,用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赢得了缓刑判决,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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