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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管理费时效争议,精准抗辩突破时效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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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5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汤思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410844808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3759575844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涉税、职务犯罪、教育、股权、建设施工,已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教育、侵权、交通事故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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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管理费、投资回报及利息等。被告方委托汤思骑律师代理。汤思骑律师从诉讼时效等方面精准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被告一承担部分费用。
土地开发管理费时效争议,精准抗辩突破时效困局

2025年2月13日,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原告方律师慷慨陈词,要求二被告支付管理费、投资回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汤思骑律师神情专注,准备进行有力的抗辩。

汤思骑律师毕业于相关院校,于202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主要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一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云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支付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原告认为二被告应支付管理费XXX.68元及投资回报469XXXX3197.88元等。被告一辩称案涉约定无效,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二称其已履行义务,费用与其无关且原告诉请已过时效。

汤思骑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对双方签订的《项目公司设立协议》进行深入分析,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在证据质证阶段,对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提出质疑,使其未被法院采证。同时,对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提出意见。在诉讼时效方面,汤思骑律师指出案涉债权债务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分成)XXX.6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判决理由中明确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等。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汤思骑律师在整理卷宗时,会对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处理方式进行标记。在后续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这种整理方法帮助他快速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代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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