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7月16日,犯罪嫌疑人郑某因其认为前妻吴女士与被害人庄先生存在暧昧关系,从福州长乐驾车前往福清。当发现庄先生及其同事共七人在小区大门南侧时,郑某感觉被挑衅,驾车倒车掉头后加速撞向他们。虽在距离五、六米时紧急制动,但仍导致庄先生、陈先生等人受伤及电动车倒地。此案件于2024年11月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郑某也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郑某及其家庭无疑是沉重打击。此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介入此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接手案件后,苏湖城律师凭借其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他首先关注到案件的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先生及其同事。苏湖城律师曾在众多刑事案件中积累了对犯罪地点分析的经验,他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中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此案中,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所可能撞击到的人员只有庄先生和陈先生二人,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等随时有车辆或行人出入的场所;且郑某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并不快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行为程度上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程度。
苏湖城律师还从主观故意方面进行分析。他结合自己处理大量情感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经验,认为郑某对庄先生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庄先生在明知郑某与吴女士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介入其感情,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本案的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且事出有因,并非意图对公共安全造成破坏,即使构成犯罪也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为了增强辩护的说服力,苏湖城律师团队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团队成员在苏湖城律师的带领下,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最终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XX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XX故意伤害案”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这两个案例均为驾车撞伤多人的情节,但均因撞击对象特定且事出有因,最终检察机关审查后也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最终,苏湖城律师团队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检察院采纳了团队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在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苏湖城律师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还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他在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专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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