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是一名个人投资者,他信赖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XX月XX日之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后来在揭露日2016年X月XX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这就产生了投资损失。王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团队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投资损失21,429.17元。
当时王XX心里很着急,自己辛苦投资的钱就这么没了,不知道能不能拿回来。而被告某科技公司则辩称,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原因力较小,不同意赔偿。
徐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经检索发现,本案是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系列已有示范判决生效。根据示范判决,某科技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徐晓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还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定。在庭审中,徐晓律师提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某科技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因为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虽然被告提出了因果关系抗辩,但在示范判决已经认定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其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支持。
徐晓律师从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在2022年度,他荣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产生损失,依法推定该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主张的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所致,但经损失核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429.1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王X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拿不回来,没想到最终获得了全额赔偿。这起案件能有这样的结果,靠的是徐晓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对证据的充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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