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原某机械公司及更名后的【原告XX】机械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先后签订六十余份《产品买卖合同》。当【原告XX】要求【被告XX】支付欠付货款时,【被告XX】却辩称双方未对账,且原告无权主张原公司签订合同的货款,这使得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局面。
在这场法律纷争中,黄蓉律师作为【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黄蓉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于江苏扬州的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多个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作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的担任者,她秉持着“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
在债权主体资格举证与认定方面,黄蓉律师重点收集了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函件、双方后续业务往来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XX】系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合法承继主体,且【被告XX】对该事实知情并认可,成功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从而确认了原告的合法诉讼主体地位。
对于合同及货款账目,黄蓉律师进行了全面梳理。她逐一核对原公司及【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六十余份买卖合同的合同价款、发货记录、发票开具情况、被告付款记录,形成了清晰的货款对账明细。这一细致的工作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提供了明确、详实的依据。
在处理退货事宜时,黄蓉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确认了原告负责人曾同意退货的事实。她积极与法院及被告沟通,对该部分货款予以合理扣减,避免了因该争议导致案件审理拖延,保障了案件的高效推进。
在利息主张方面,黄蓉律师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并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调整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立案之日,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的利息赔偿,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黄蓉律师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解决了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在江苏扬州地区的法律行业中,以专业和务实的态度赢得了广泛的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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