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永丰县XX公司将天立小区春节喜庆布置工程发包给了永丰县XXX,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鲜花、日用品等零售,并无高空作业资质。XXX雇请了钟XX,钟XX又邀请了王XX和自己的妻弟一起做事。王XX在未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且XXX未提供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最终导致了意外的发生。
王XX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永丰县邦尔医院和永丰县中医院治疗,共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然而,事发后各方对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却产生了巨大分歧。王XX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XX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他找到了邹婷律师。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多年,邹婷律师深知这类案件中证据梳理和责任划分的重要性。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邹婷律师认为,XXX作为雇主,明知自己没有高处作业资质和条件,雇请没有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和取得高处作业证的王XX从事高处作业,且未提供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监督指导,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而王XX明知是高处作业,在未得到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仍然作业,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同时,XX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发包事项包含“高空作业”,却将业务承包给没有资质的XXX,应当与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邹婷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经过详细的举证和辩论,法院最终认定王XX的合理损失为188569.44元,由XXX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31998.6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还需赔偿106118.96元,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后,王XX对邹婷律师的专业和尽责印象深刻,邹婷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也深深地印在了他的心里。这场纠纷的解决,不仅让王XX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也再次展现了邹婷律师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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