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林XX、林XX与XX门市XXXX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纠纷。被告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安置补助费及利息,被告以协议未生效、部分内容无效、超过诉讼时效、房屋未实际交付等理由抗辩。原告方的困境是需证明协议有效、房屋已交付且未超诉讼时效。
此时,王伟栋律师接手此案。他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王伟栋首先对《XX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协议上有各方签字盖章,但被告提出协议需所有继承人认可才生效。他通过调取吴XX法定继承人出具的《知情同意书》,验证了协议的有效性,这为后续主张安置补助费奠定了基础。
接着,王伟栋对房屋交付情况进行调查。他比对《房屋交接验收单》和水表缴费记录,发现被告虽称房屋未交付,但验收单显示已交接。为进一步验证,他调取第三人工作人员出具的相关证明,确认房屋已交付,排除了被告以此为由拒付的可能性。
在核算安置补助费时,王伟栋依据XX价【20XX】1XX号文标准,逐笔核对过渡费金额。他发现被告支付过渡费存在中断,按照规定,逾期安置补助费应分段计算。经过精确核算,明确了被告拖欠的安置补助费金额。
王伟栋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经验丰富。他还担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厦门市商事调解协会会员及惩戒委委员,凭借专业身份和丰富经验,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安置补助费(暂计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373662.36元及利息,从20XX年X月X日起至提供安置房之日止按每月10379.51元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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