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李女士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经过。此事故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女士向被告索赔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1799元、鉴定费9700元、施救费600元,共计172099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则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李伟玲律师介入后,首先查阅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以及原告提供的初步索赔材料。
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实务经验,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在面对此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她深知在保险纠纷中,证据的固定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她凭借长期坚持的严谨细致的工作方式,在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后,立即想到通过司法鉴定来固定证据。她曾处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对保险法相关条文有深入研究,这让她在审查案件时能快速抓住关键问题,为后续的诉讼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在开庭前,李伟玲律师针对被告对损失金额的异议,补充提交了详细的司法鉴定报告以及施救费的正规发票等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伟玲律师处理此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固定关键证据再准确适用法律条文的方法。在面对被告对损失金额的质疑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来固定车辆维修费用的客观依据。同时,她对保险法条文的熟悉,使她能准确把握鉴定费等费用的承担规定。李伟玲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她以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