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李泽宇已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量达三百件。他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两起案件就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
在第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了部分费用。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泽宇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在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冀TXXXXX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与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晋BXXX、晋BHAXX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XX死亡、车辆损坏等后果。交警认定XX负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XX保险大同XX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于XX的家属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
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承担责任。李泽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原告争取合理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XX3X2.5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李泽宇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在第一起案件中,敏锐抓住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要点,组织相关证据,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起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和事故责任划分,为原告合理计算赔偿项目和数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原告争取到最大利益。他对法律的精准运用和对证据的有效组织,为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件,法院越来越注重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多车碰撞、多人伤亡等复杂事故中,会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尾
面对交通事故赔偿中保险责任界定的普遍困惑,李泽宇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的突破,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肇事逃逸还是多车碰撞等复杂情况,他都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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