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4月,陕西XX公司从中国XX公司承包了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的乌图美仁多能互补一期70万千瓦光伏项目II标段工程光伏区建筑及安装工程50MW3标段及4标段。之后,陕西XX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案外人祁XX,祁XX联系马XX,马XX又联系了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进入3标段施工,7月双方补签《劳务清包合同》。施工期间,组件丢失、工期延误,陕西XX公司认为超付了劳务费,要求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XX年11月11日,西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自20XX年开始执业且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的马明艳律师,作为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介入。他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梳理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时间线,这在他过往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是常用的基础动作。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马明艳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主张权利。他现任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合同条款和施工过程中的责任认定有深入理解。
最终,仲裁庭裁决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陕西XX公司超付的款项701741.07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陕西XX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马明艳律师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梳理时间线,再根据合同条款和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分析各方责任和义务,以确定合理的法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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