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张X等受害人近亲属因亲人王某交通事故死亡,向法院起诉索赔80万。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6万,但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运,应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这一上诉理由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他们担心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本案最棘手的节点在于如何证明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处于营运状态,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张X等人委托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戴丽萍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戴丽萍律师自20XX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受委托后,戴律师立即仔细梳理一审证据,认真比对保险条款,同时申请调取车辆实际使用记录,试图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案件的后续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戴丽萍律师在仔细审查一审证据后,发现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且这些证据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她还指出,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戴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发现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些审查动作进一步补强了受害者家属的主张,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戴丽萍律师一贯注重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围绕核心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她会扎实做好举证与质证工作,从多角度对对方证据进行审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己方主张。此外,她还娴熟运用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观点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戴丽萍律师长期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案件。她以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等人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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