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XX公司与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却出现了无直接收货凭证的难题。汤思骑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为原告追回了27.2万设备课程款。
2024年,云南XX公司与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签订了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被告按约支付课程款。若未达约定课程款,被告需全额支付设备款258212元,违约方还需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依约履行后,被告却欠付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款13895.80元,且在2025年2月明确不再使用课程。于是,原告委托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王XX和汤思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支付课程款、设备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汤思骑律师自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在没有直接收货凭证的情况下,要证明设备已交付并非易事。
2025年6月9日,案件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凭借多年处理合同纠纷的经验,对案涉协议约定内容、被告欠付课程款、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支出律师费8000元,以及被告支付的课程款未达约定金额等事实进行了深入分析。
法院就合同解除条件、设备交付事实、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评述时,汤思骑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虽然没有直接的收货凭证,但从被告长期使用课程的事实可以推断出设备已实际交付。被告逾期支付课程款且超10日,合同解除条件成就。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于2025年6月2X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昆明XXXX开XX锦XX幼儿园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13895.80元、教学设备款258212元、律师费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汤思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从合同履行的事实出发,成功克服了无直接收货凭证的障碍,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理念“专业为基、解决问题为核”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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