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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让十年刑期降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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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0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1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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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业十三年——李建鹏律师兼具公诉与辩护双重视角
二审改判,让十年刑期降至五年

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甲X和乙X原本的生活陷入了巨大困境。甲X在报社记者站从事通联工作,还是一家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X则是该报社在某省记者站站长。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间,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并未提供相应服务。甲X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乙X参与4起,金额35.5万元。最终,甲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乙X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当事人感到绝望之时,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接手了甲X的案件。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先是仔细阅卷,对每一个证据和细节都进行了反复研究。通过深入剖析,他发现原审法院在罪名定性上存在错误。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同时,李建鹏律师还发现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且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此外,他认为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在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围绕这些辩点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终审判决维持原审中对甲X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一结果让甲X的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大大减轻了刑罚,为甲X及其家人带来了新的希望。李建鹏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依旧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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