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商标权纠纷,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公司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在建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百公司诉求,但百公司不服上诉。
起初,XX公司掌握的证据有限,仅能证明自己是小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以及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要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
王丹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收集了XX公司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其中列明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证明未限定使用该品牌;还梳理了工程发包的相关合同和文件,以证明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百公司质证称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丹律师回应,XX公司仅为发包人,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将工程发包,承包人采购被诉侵权产品并附加劳务后交付,XX公司转售给业主,此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XX公司能举证证明产品由案外人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利益失衡,故已交付小区不再拆除,但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对XX公司的部分认定,但实际维持其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
王丹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关联关系,确定是否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其次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主观无过错的证据,如未指定侵权品牌等;最后梳理相关文件和通知,以支持合法来源抗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