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上诉人XX公司是一家房开企业,被上诉人XX公司是具有合法施工资质的专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XX公司多次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XX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公司基本户、银行按揭户以及按揭保证金账户。XX公司认为,XX公司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恶意保全,导致其无法按时交纳土地出让价款,产生了违约金,遂起诉要求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沙璇律师自2021年开始在贵州执业,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突破口。该合同签订于工程施工前,以书面形式呈现,其中明确约定了最后一期工程款付款条件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审计完毕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百分之九十五”。
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12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为几十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务顾问,擅长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精准识别法律风险,准确分析合同条款,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接案后,沙璇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双方的诉讼过程和相关证据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XX公司在申请保全时,虽然多次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但双方对于工程款未进行明确结算,且XX公司存在代付款情形。沙璇律师仔细比对了合同中付款条件条款与实际工程进展情况,发现案涉工程虽通过了相关质量验收且XX公司实际使用,但未完成审计工作,付款条件确实未成就。同时,沙璇律师调查了XX公司申请保全的程序和依据,发现其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沙璇律师还申请查阅了相关案件的庭审记录和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最终,沙璇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XX公司申请保全不存在过错的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作为承包方为了保障其工程款利益,在相关工程质量验收通过且XX公司实际使用后,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沙璇律师在结案前提交的代理词,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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