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股权,出资额3万元。5月27日,双方又签股权转让协议,A将代持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7日内付款并配合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A只好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是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且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该权利,协议条件未成就。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她强调,虽然B主张股权代持协议倒签,但签名真实,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足以印证协议有效。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法律上,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本案中其他股东未到庭,按规定视为放弃。
最终,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判决下来后,A把相关的协议和判决书收进了文件袋,他心里的一块大石头总算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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