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与被告B、C公司的场地及设备租赁欠款纠纷形势严峻。被告长期拖欠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合计二十余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拖延拒付。原告委托律师维权,案件看似陷入僵局。
这份棘手的材料送到了广西南宁的吴震律师手中。吴震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精准认定本案法律关系。
吴震认为,案涉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C公司系实际承租人,被告B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吴震制定了“主债务+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股东连带”的完整诉讼方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吴震提交了租赁协议、解除协议、结算清单、水电单据、微信沟通记录、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充分阐述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缺席审理后作出裁判。原告A公司与被告B、被告C公司之间的租赁及解除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拖欠租赁费及水电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对二十余万元欠付总额予以全额认定。被告逾期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依法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确认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符合当地收费标准,法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被告C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在吴震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被告B共同向原告A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费用、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所有合法诉讼请求均获法院全额支持,实现了“欠款+利息+律师费+股东连带”的四重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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