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
郝XX在投案之前,找到了从2009年开始在北京执业的陈晓伟律师咨询。陈晓伟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并告知如果可以认定自首,对他的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陈晓伟律师的陪同下,于2023年6月28日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陈晓伟律师在郝XX被羁押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郝XX,向他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公司的业务模式、郝XX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内容、参与吸收资金的具体情况等。
在检察院阶段,陈晓伟律师进行了阅卷,整体了解了案件情况。通过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分析,陈晓伟律师发现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有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为了给郝XX争取在量刑方面从轻一些,陈晓伟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最终确定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在关键的庭审阶段,陈晓伟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郝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强调了郝XX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陈晓伟律师也进行了充分的阐述,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挂单”现象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不过,对于陈晓伟律师提出的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经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予以了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被告人来说,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其次,律师在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为被告人争取从犯认定等有利情节,对量刑起到了关键作用。再者,此类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来量刑,不仅仅关注犯罪金额,还会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最后,对于企业而言,应严格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风险。
司法实践意义总结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通常会严格依据证据,即使存在“挂单”等情况,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对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会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地位等因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以及退赔等情节,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争取这些情节,有助于获得从轻处罚。同时,此类案件涉及众多集资参与人,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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