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XX公司与襄阳XX公司就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武汉XX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还主张对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然而,其提交的施工合同为无签章复印件,结算及索赔表系单方制作,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2017年开始执业的李梦月律师,服务于湖北-襄阳地区,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秉持“以专业能力为刃,以法律良知为尺,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法学本科学历的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面对这一复杂困局,李梦月律师介入此案。
李梦月律师首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她发现虽然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无签章,但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如被告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等行为,可以推断合同的实际存在。对于结算及索赔表,虽为原告单方制作,但其中刘X签字确认的已完成工程产值确认表是关键线索。李梦月律师进一步调查得知,刘X系被告工程部人员,其签字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同时,针对被告提出工程已作为涉黑财产没收,原告无优先受偿权的抗辩,李梦月律师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指出即使工程被没收,原告基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其合法债权仍应得到保护。
在庭审中,李梦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链。最终,在李梦月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的诉求,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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