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廖某是一家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的法人。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同案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获利107.014万元。蔡某某自2016年起将服务器交给廖某托管做网站,廖某起初并不知情蔡某某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直到2019年8月,蔡某某告知廖某有人因开设私服被抓,廖某要求其关闭游戏,蔡某某照做,但因托管费未到期,廖某未关闭服务器。此后,蔡某某继续支付托管费,廖某未再追问服务器是否仍用于开设私服,还将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赚取差价。
案发后,廖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8.41万元。廖某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关于其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的办案说明,以及自己的供述和辩解。然而,关键的证据缺失在于,难以证明廖某在知晓蔡某某开设私服后,主观上没有继续提供帮助的故意。
刘月刚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了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从中寻找廖某不知情或未积极参与的证据。同时,对讯问同案人及廖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进行分析,固定廖某在知晓私服情况后的反应和态度。此外,还收集了廖某在要求蔡某某关闭游戏后的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廖某并非故意纵容私服运营。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控方认为廖某在知晓私服情况后仍收取托管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月刚律师回应称,廖某在得知蔡某某开设私服后,第一时间要求其关闭游戏,已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后续未关闭服务器是因为托管费未到期,且没有证据表明廖某有继续帮助蔡某某运营私服的主观故意。廖某中间将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其参与犯罪。
最终,法院认为廖某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决定对廖某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廖某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月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证据,通过梳理同案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还原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真实态度和行为;其次,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或尽到注意义务的证据;最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