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军律师自2014年踏入律师行业,至今已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他擅长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代理民商事案件标的总额过亿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中,原告马先生于2018年入职被告乳业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马先生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起初,马先生掌握了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磅房管理制度、过磅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但关键缺失在于,这些证据未能直接有力地反驳公司提出的不定时工作制抗辩。
王永军律师介入后,对马先生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他申请法院进一步调查相关证据,深入研究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质证认为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足额补偿。王永军律师回应称,虽然岗位有一定灵活性,但被告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行政备案,且原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事实,被告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王永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确保所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紧密相关,如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能直接证明加班事实和工资情况。其次,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对于涉及工时制度等关键证据,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备案情况。最后,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在庭审中有力回应对方的质证理由,以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逻辑说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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