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月xx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纠纷源于张XX自2018年5月起欠付银行贷款本息,XX置业公司代其偿还后请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虽解除合同,但在部分款项认定上存在争议,如未认定房屋面积差价、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且贷款利息承担问题与法律规定不符。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宋晓。二审中,宋晓律师指导张XX提交新证据。律师首先让张XX找出2017年8月x日由天安置业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逐张核对收据信息,确认款项金额及时间。接着,律师查看张XX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工程总价款等内容。最后,律师获取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自2013年xx月xx日至2020年xx月xx日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与银行记录比对,经三方共同确认张XX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为140193元。
经审查,宋晓律师发现一审法院未对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及有线电视初装费进行释明,且一审判决贷款利息由张XX承担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符。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张XX的上诉请求,改判天安置业公司返还张XX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宋晓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他表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至关重要。他构建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体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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