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原告漆X通过淘宝平台向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购买“主台牌(XXxx系列酒)配制酒”8瓶,支付货款5312.4元。该酒配料表标注“高粱、小麦、水、XX叶”,原告认为XX叶属于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普通食品中添加XX叶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3124元。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肖康。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后,怀疑案涉酒水添加XX叶是否真的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此,他展开了一系列查证动作。首先,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逐页查阅企业资质文件,发现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食品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了完整的生产许可信息;接着,他仔细核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确认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还联系印刷企业,获取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配料表中“XX叶”系“XX”的印刷错误。
肖康律师围绕核心观点构建答辩策略,在庭审中,将原告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也未举证证明食用后造成任何损害。
最终,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产品可能存在标注瑕疵,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驳回了原告的十倍赔偿请求。
肖康律师表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全面审查和细节挖掘。后续他将构建一套针对食品安全案件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类似案件。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