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唐某(化名)因信赖“中某XX”公开披露的信息而购入其股票。后来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唐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遭受投资损失,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及其团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投资损失4090.56元。被告中某XX则辩称,原告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拒绝赔偿。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精准锁定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这些丰富的执业经历和专业身份,使他在处理此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依托自己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大量的实践经验,迅速依托上海金融法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确立了本案的核心争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这种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得益于他长期专注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潜心钻研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剖析证券纠纷案件的裁判逻辑。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及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xx月xx日)至揭露日(2016年x月xx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产生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开庭前,徐晓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投资者唐某的全部历史交易数据,并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某大学中国XX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进行了科学、独立的核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全部投资损失共计4090.56元。
徐晓律师处理此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如系列平行案件),再依托已生效示范判决确立核心争点的方法。他会积极调取关键证据,如投资者的历史交易数据,并推动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损失进行科学核定。徐晓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细分领域,主要服务中小投资者,为他们在证券市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他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执业态度,为众多投资者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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