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原告漆某通过淘宝平台向被告XX区XX购买8瓶“主台牌(XXxx系列酒)配制酒”,支付货款5312.4元。漆某认为酒配料表标注的“XX叶”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3124元。被告xx酒业经销站、xx公司共同委托肖康律师代理本案,肖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首先审查了案涉酒水生产企业的资质,发现企业具备合法食品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了完整的生产许可信息,这为后续的抗辩提供了基础。接着,他仔细核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现案涉酒水在酒精度、甲醇、铅、总黄酮等指标上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这一发现进一步强化了产品合格的证据。之后,肖康律师又对印刷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验证,证实配料表中“XX叶”系“XX”的印刷错误,而XX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在配制酒中添加。
肖康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经验,敏锐地察觉到案件的关键。他围绕印刷错误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产品经检测合格、XX叶并非完全禁止添加、原告身份特殊应从严审查等核心观点构建答辩策略。庭审中,肖康律师担任过相关领域专业顾问的身份优势凸显,他逐一质证原告证据,指出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亦未举证证明食用后造成任何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退还原告漆X货款5312.4元,驳回原告漆X的十倍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46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3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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