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六年的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在刑事辩护领域成绩斐然。下面通过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来看李律师不同于常规的辩护思路与成果。
通常情况下,面对此类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多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入手,对指控证据进行质证,以减轻当事人的罪责。有的会申请取保候审,在庭审中尽量争取从轻量刑的情节,比如当事人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将重点放在法院审判阶段,期望通过庭审抗辩让法官认可部分辩护观点。
然而,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迅速介入。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精准重建了客观事实。更关键的是,李律师重点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更符合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按照常规辩护思路,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大概率会进入审判程序,当事人很可能会被判处一定刑期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罚金,即便从轻处罚,仍避免不了刑事处罚。
不同的是,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与常规结果差异巨大,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了刑事追诉,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漫长的审判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李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的专业判断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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