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鹏律师拥有13年法律执业经验,承办案件超300件,刑事辩护类就有200余件。他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2018年转型为专职律师后,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深耕。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认定甲X与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甲X不服提出上诉,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认为罪名定性错误,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同时,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另一案件中,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拟进行围标。已在该项目工地施工的被告人乙也有意投标,双方协商后,甲同意在获得补偿后退出投标。乙支付39万元给甲,甲将投标材料交给乙。后该项目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甲委托李建鹏律师等担任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在收款后放弃竞标,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法院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李建鹏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能力。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够深入分析案件核心争议点,结合证据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这种专业能力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他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法律事务关乎个人自由、家庭安稳与企业经营根基,唯有秉持专业本心、恪守诚信底线、深谙实务逻辑的法律从业者,才能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厘清边界、守住应有权益。每一份法律诉求,都值得被认真对待,每一次权益守护,都有赖于长期实务沉淀下的专业研判与审慎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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