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深圳市XX区的一起借贷纠纷中,被申请人张XX诉称,再审申请人邓某某于2015年和2017年分别向其借款30000元、40000元,出具了《借条》《借据》,主张款项为现金交付,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邓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审中,邓某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张XX全部诉求。
邓某某不服,委托肖康律师申请再审。该律师接手后,开始审查证据。他逐页翻看《借条》《借据》,发现张XX虽提交了这两份证据,但未能提供款项交付的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凭证。他还将张XX在不同阶段关于交付方式的陈述进行对比,发现其先称“均为现金”,后改称“基本是现金”,再称“部分为借款、部分为自有”,陈述反复不一。
接着,律师调出双方在案涉期间的微信小额转账记录,发现张XX主张大额借款以现金交付,与日常交易习惯严重不符。此外,律师致电张XX询问催款情况,发现其未能提供任何电话、微信等催款记录,且自述2018年起无法联系邓某某,却直至2023年才起诉,行为不合常理。
最终,法院再审认为张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交付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肖康律师表示,在民商事案件中,证据审查需关注细节,构建完整证据链他沉淀证据审查方法论,为类似案件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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