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广东珠海的律师郑捷峰手中。2022年开始执业的郑捷峰,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在处理劳动人事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郑捷峰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他发现,虽然员工已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公司也依法注册成立,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但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郑捷峰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员工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财务向员工转账的费用未显示属于劳动报酬。而且,家住河南郑州的员工平时如何接受在珠海办公的公司实际的用工管理,现有证据并未充分体现。员工前期打卡,后期又无需打卡,工作时间灵活,可自行安排工作及休息,这表明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工作隶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且相互独立。
其次,即便员工提交了证人证言,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人的身份,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仅凭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
最终,在郑捷峰的努力下,仲裁庭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充分反映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员工需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亦未能体现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员工与公司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因此,仲裁庭对员工关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驳回了员工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
这场劳动仲裁案件实现了逆转,公司成功避免了可能的巨额赔偿。郑捷峰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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