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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亦大事,从虚开发票案看律师专业价值的深度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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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6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丹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70人 执业4年
律所: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220221149212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6444800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张丹华律师,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具有财务与法律双重知识,现执业于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擅长各类型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承接全国案件,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 执业律所: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赤壁大道783号(赤壁市人民法院旁) 电话:15997936615 微信:18064448007 执业理念:严格遵守法律,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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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咸宁,被告王XX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诉。王XX应他人要求购买虚开发票,价税合计484.87万元。核心争议在于王XX主观恶性及是否适用缓刑。律师张丹华接案后,全面审查证据,锁定补缴凭证等关键证据。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王XX被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
小案亦大事,从虚开发票案看律师专业价值的深度彰显

20XX年,在湖北咸宁发生了一起虚开发票案件。被告王XX作为发票提供方,应同案被告唐X(工程公司负责人)的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了虚开发票,其中包括37张增值税专票和1张普票,价税合计484.87万元。案件中,对方主张王XX存在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争议焦点在于王XX的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张丹华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湖北咸宁执业,接手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全面细致地审查全案材料。她凭借集美大学法学本科的专业知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王XX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这一关键情况。随后,她对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等进行了仔细比对,这些证据显示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同时,张丹华律师还深入调查了王XX购买发票的动机,锁定“工程结算”这一动机,否定了其非法牟利目的。在调查过程中,她还发现王XX无前科,属于初犯,并且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

张丹华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这一类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形成于案件发生后的补缴阶段,以书面单据的形式呈现,内容清晰记录了王XX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信息。

在结案前,张丹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充分阐述了王XX主观恶性低、全额挽损、初犯情节以及具备缓刑可行性等辩护核心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处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处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方面,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王XX成功避免了羁押。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充分展现了张丹华律师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厚功底和精准的案件把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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